金融机构数据质量迎来“大考”。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独家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启动了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向各银保监局和银行、保险等会管金融机构下发了《关于开展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根据同步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方案》,2020年5月为监管数据质量治理工作启动阶段,6-8月为银行保险机构自查自评阶段, 9-12月为监管检查评估阶段,2021年1至4月为问题整改阶段,2021年5月为总结交流阶段。
此次专项治理为期约一年,数据范围包括监管数据及相关源头数据。数据质量主要包括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客户数据、交易数据、外部数据等海量数据。数据已经成为银行的重要资产和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用数据驱动银行发展,提高银行经营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质量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欠缺,时效性和适应性不足。
此次银保监会聚焦的监管数据质量,是银行保险机构数据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充分认识提升监管数据质量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监管数据质量自查自评和检查评估工作,建立监管数据质量治理长效机制。各银保监局要强化问责,从严约束,加大监管数据质量治理的监管力度。
此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的机构范围包括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以及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银行保险机构参照执行。
根据方案,银保监局组织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监管数据质量自查自评,覆盖的机构至少应包括辖内法人机构和省级分支机构。
此次专项治理的数据范围包括监管数据及相关源头数据。其中,监管数据是指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统计数据和其他监管数据,包括:非现场监管、客户风险、监管数据标准化、保险统计信息、保险偿付能力、保险资金运用等系统采集的数据和核心监管指标。
根据方案,此次数据质量治理主要关注数据四大质量: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
此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方面的问题一直都存在,此次大规模的数据质量治理将推动金融机构更加重视合规经营和数据质量。
普华永道近期发布《2020年一季度保险行业监管处罚动态分析》,对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一季度发布的针对保险机构的罚单数据进行了梳理分析。分析显示,今年一季度,银保监会系统共开出470张监管处罚罚单,总金额达7254.16万元,涉及140家保险机构,主要处罚事项包括电销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提供及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以及虚假列支费用等。
根据工作进度安排,此次治理工作主要分为五步:2020年5月为监管数据质量治理工作启动阶段,6-8月为银行保险机构自查自评阶段, 9-12月为监管检查评估阶段,2021年1至4月为问题整改阶段,2021年5月为总结交流阶段。
在监管检查评估阶段,银保监局一要结合机构自查自评情况,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在监管数据报送质量、治理工作、自查自评组织等方面落实监管要求的情况进行总体评估,二是至少要抽取辖内1家法人银行机构、2家银行保险分支机构开展监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或督查。工作中重点关注各机构是否按方案要求认真完成自查自评、核心监管指标数据准确性真实性情况、相关治理工作是否满足监管要求等方面。三是12月底前形成《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监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督查与评估总体情况报告》,报银保监会统信部。
在问题整改阶段,银行保险机构需梳理检查评估中发现的监管相关数据质量问题和薄弱环节,形成整改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认真组织整改。整改报告于2021年4月底前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统信部门。
总结交流阶段,银保监局应针对辖内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于2021年5月底前报送银保监会统信部,银行保险机构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对监管相关数据质量及其治理情况进行内部考评。